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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不同形式的优劣比较
2004-06-05 09:24
  一、德公司法的新变化

  目前,德共有数以百万计的资合公司,股份公司仅有4000多家,其中上市的股份公司仅占三分之一。1998年7月16日,德对《股份法》进行了修订,大大简化了审批规定,目的是扶持和推动有一定实力、专长和潜力的中型企业利用这一公司形式走上加速自我良性发展的轨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1、股东人数

  取消原先必须有5个以上股东的限制,只要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出资亦可成立股份公司。

2、成立审批报告

  取消须将公司成立的审批报告送交当地工商会备案的规定,将其送交当地地方法院工商登记局即可。

3、股东大会

  取消召开股东大会前必须登报公告的形式规定,简化为只要以挂号信形式通知股东即可。

4、股东大会决议

  取消所有股东大会决议均需公证的规定,公证手续仅限于股东大会通过的最重要的基础性决议。

5、监事会的组成

  员工人数在500人以下(含500人)的,不需要在监事会中安排劳方代表。

6、盈利中储备金存留比例的决定权

  只要公司章程中有专门规定的,股东即有权决定盈利中存留储备金的比例。

7、股票认购权

  公司股票发行价格未明显低于交易价格以及增资比例不超过注册资本10%时,取消非本公司股东的股票认购权。

二、代表处与资合公司的优势比较

  在德设立代表处的好处是手续简便,不需缴纳法人必须缴纳的各项赋税,成本较低。由于代表处主要负责人不需申办工作许可,德汉堡劳动局实行的将最低工资标准(每月毛工资2000欧元)与工作许可挂钩的政策不涉及这部分人员,代表处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和控制所需费用成本。据了解,在我中资机构较为集中的法兰克福、科隆和杜塞尔多夫等其它城市均未实行汉堡劳动局的这一较高数额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代表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对外签约。这正是在德成立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优势所在。真正具有实力、意欲利用德国市场大力开拓进出口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企业,还是应该选择在德成立资合公司。从资合公司对其雇员承担的五项法定社会保险责任看,在中德两国避免双重社会保险协定框架内,中资公司内派人员可免除在德投保养老和失业保险的义务,工资成本将下降25.6%,与代表处的免除待遇完全一样。协定还规定,中资公司这两项保险的免除义务一经确定,即为五年,之后可再申请延长三年;而代表处只能先免除四年,之后再申请延长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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