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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劳工政策
2004-06-08 17:30
  一、居留许可

  非欧盟国家的公民准备在德从事商务活动,必须向主管机构出示其不含有关限制的居留许可。因此,中国企业打算在德设立公司,工作人员必须首先取得在德国的居留许可。居留许可可以向德国驻华使(领)馆申请。在签发居留许可前,德国驻华使(领)馆会与德国外国人事务管理局(Auslaenderamt)联系并征求意见。外国人事务管理局通常会与申请有关的当地主管机构,如工商会、经济促进公司、主管经济和劳动等事务的部门联系,核实情况或征求意见。首次入境签证(居留许可)期限一般为3个月。期间要求外籍人士在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或政府主管机构或居所附近的警察局报到登记。要延长居留许可,应向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提出申请。在德开设公司的人(股东或总经理)不一定必须在德国长期居住,但必须有一位在德居住的指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股东或总经理本人每次离开德境内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当地外国人事务管理局往往要求重新申请居留许可或在申请延长居留许可时拒绝办理。这一点非常重要,不了解此规定而不得不重新申请居留许可的情况在中资机构中确曾出现过。

二、工作许可

  非欧盟成员国公民打算在德工作,必须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只发给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签发部门是准备去工作地区的劳动局。持有居留许可的外籍人士较易取得工作许可,因为提交给德国驻外使(领)馆的申请,在被批准前已经过德国内有关部门的预审。工作许可开始时有效期通常为12个月。但下列人员不需申请工作许可:(1)在德不受薪的培训人员,且不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2)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总经理)或高级代表,或人合公司的合伙人;(3)保留在国外居留的外国人、一定期限内在德从事安装、调试、维修或监造的人员;(4)外国公司代表处的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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